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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马寅初研究会章程
文献来源: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21-10-21 点击率:106

第一章    

第一条 马寅初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人口学家、教育家和杰出的爱国民主人士。为了全面系统地研究马寅初先生的学术成就、社会贡献及其现实意义,特成立浙江省马寅初研究会。本会英文名为Ma Yinchu Studi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缩写为M.S.A.Z.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对马寅初的生平及其时代特征、经济学及济世思想、教育学及培养人才思想、人口学及均衡发展思想,及其国内外宏大深邃的活动影响力有兴趣和研究的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历史,崇尚科学,以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全面系统地研究马寅初先生在经济学、人口学、教育学等方面的巨大成就和为中国百年社会进步发展做出的杰出贡献,及其对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现实意义。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马寅初的生平事迹;

  (二)研究马寅初在经济学方面的思想和贡献;

  (三)研究马宾初在人口学方面的思想和贡献;

  (四)研究马寅初在教育学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五)研究马宾初在追求科学进步方面的人格魅力并进行实事求是和恰如其分的评述;

  (六)研究马寅初与同辈浙籍文化大家群体出现的意义;

  (七)收获或征集马突初手稿和著作文献及相关生平研究资料;

  (八)编辑出版马寅初研究资料和研究著作;

  (九)主办有关马寅初与中国社会发展进步方面的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

  (十)主办马寅初生平事迹和研究著作及相关图片、书画展览;

  (十一)组织与马衣初研究相关的海内外考察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马寅初经济学、人口学、教育学和思想人格方面及其他相关学科有一定研究成果或作出一定贡献;

  (四)与马寅初有特别因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和遵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合法权益;

  (三)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反映崎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责成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内,会长、副会长确需卸职或补充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提议或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马寅初研究或其他领域有重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马寅初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具有重大国际影响或对马寅初研究有特殊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各项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7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